本報濟寧9月20日訊 (記者晉森 通訊員 袁鵬 唐秀麗)井蓋丟失已成為城市的一大頑疾,偷盜井蓋者也大多以盜竊罪論處。日前,嘉祥男子朱某因盜竊井蓋,被濟寧市中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成為濟寧市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獲刑的偷井蓋者。
濟寧市中區(qū)人民檢察院公訴稱,2010年3月份至4月5日,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濟寧市城區(qū),趁夜間人少之際,駕駛農(nóng)
用三輪車,多次盜竊鋪設(shè)在正常通行的多條公共道路上的鑄鐵井蓋13個,價值7770元,危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、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(chǎn)的安全,應(yīng)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。公訴人當(dāng)庭出示了作案工具、證人證詞以及筆錄等證據(jù)。
經(jīng)審查得知,42歲的朱某是濟寧嘉祥人,原本靠賣菜為生,但是他發(fā)現(xiàn)賣菜太辛苦,而且來錢太慢,于是他想了個生財?shù)?ldquo;好主意”。2008年朱某就曾盜取井蓋,當(dāng)時盜得十余個,銷贓后獲款
2000多元。今年他又重操舊業(yè),騎電動三輪車從嘉祥趕到濟寧市區(qū),主要在濟寧市中區(qū)盜取井蓋。4月5日晚,朱某在紅星路市委門口偷井蓋時,被巡邏的保安發(fā)現(xiàn),將其抓獲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盜竊鋪設(shè)在正常通行的多條公共道路上的鑄鐵井蓋,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、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(chǎn)的安全的行為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以危險方法
危害公共安全罪。一審法院當(dāng)庭進行宣判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四年。
朱某成為濟寧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獲刑的偷井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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